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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唐振华与王金凤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学执行员  关洪岩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