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保中与焦占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中,焦占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张保中。被告焦占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中与被告焦占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保中负担。审判员 蒋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