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谷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军伟,系大连市金州新区登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原告谷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军伟和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一子杨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琐事争吵。现原、被告已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感情已彻底破裂,如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煎熬,故为了维护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以前从来没有打过原告,上次原告要抱孩子,就推了原告的手一下,但是没有动手打原告。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某某。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庭审笔录等有关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和好,被告有积极改好的姿态和表现。审理中,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故本院难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原、被告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的关爱和呵护,夫妻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增进信任,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和好亦是有可能的。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谷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丽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