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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惠平与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平,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杨惠平。被告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惠平诉被告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惠平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惠平承担。余款12.5元由原告自行向本院申请退费。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