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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晶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993号申请执行人张晶。被执行人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强。被执行人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晶与被执行人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诚信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汇强快递(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