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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74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胡甫生,男,生于1965年12月10日,汉族,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简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简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诉是合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简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明某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蔡林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