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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云宏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75号罪犯郭云宏(曾用名郭君涛)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潍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云宏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80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89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云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云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记功奖励1次,2014年4月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云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云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云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