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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审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陶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审民初字第48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陶某某,男,蒙古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