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审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陶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审民初字第48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利州街道。被告:陶某某,男,蒙古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于某某诉被告陶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