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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关于龙勇、朱新凤与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勇,朱新凤,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1517号原告龙勇。原告朱新凤。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德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乾。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勇、朱新凤与被告湖南兴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勇、朱新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勇、朱新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龙勇、朱新凤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卫民审 判 员  孔源源人民陪审员  欧有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宁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