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非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非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伍朝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恭华。被申请执行人:朱井土。被申请执行人:王吉仙。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朱井土、王吉仙行政征收一案,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4日作出江计生征字(2014)第05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决定书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朱井土、王吉仙支付社会抚养费36000元,2015年3月2日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且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申请执行人位于江山市XX乡XX村房屋难以处置。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非字第1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伟平审判员 王江松审判员 毛红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