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凌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凌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燕,女,1981年8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龙钢锋,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森,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凌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