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项伟与吴勇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伟,吴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项伟。被执行人吴勇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云和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勇军在云和县土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吴勇军在云和县土管局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2500元,至(2015)丽云执民字第21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时止开始实施。二.提取被执行人吴勇军每月奖金收入。三.提取工资期间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蓝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