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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项伟与吴勇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伟,吴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项伟。被执行人吴勇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云和法院(2015)丽云商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勇军在云和县土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吴勇军在云和县土管局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2500元,至(2015)丽云执民字第21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时止开始实施。二.提取被执行人吴勇军每月奖金收入。三.提取工资期间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蓝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