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王永太、王春晓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龙,王永太,王春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1号原告陈玉龙,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伟,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太,男,1943年8月3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王春晓,男,成年,住址同上。原告陈玉龙与被告王永太、王春晓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中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