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门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洪君与刘云龙有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97号原告:郭某甲,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刘某甲,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