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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世昌与马石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昌,马石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刘世昌,男,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19号305室。被告马石平,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东路119号505室(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昌与被告马石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