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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邓勤锋与李胜传、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勤锋,李胜传,张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邓勤锋,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胜传,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金华,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勤锋与被执行人李胜传、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胜传、张金华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李胜传、张金华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