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熊红刚与许保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红刚,许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熊红刚。被执行人许保生。申请执行人熊红刚与被执行人许保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红刚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225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许保生在财产情况(一)、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保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80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许保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查证结果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熊红刚可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