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林某某,女,2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和平,广安市邻水县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某,男,31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敦富,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