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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龚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某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艳杰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