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龚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某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艳杰负担。审 判 长 米丽宏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