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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九墩与王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九墩,王占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3583号原告吕九墩,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被告王占合,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原告吕九墩与被告王占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九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占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九墩诉称:2013年6月15日,王占合因新建鸡场需要资金周转,向吕九墩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8月15日,如王占合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则将其位于延庆县延庆镇川北小区55号楼709室房屋由吕九墩免费居住20年。由于王占合未按期还款,吕九墩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占合偿还借款50万元。被告王占合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始,吕九墩陆续向王占合提供借款。2013年6月15日,王占合向吕九墩出具了借条,对尚欠吕九墩借款50万元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4年8月15日还清借款,如到期不能归还,自愿将王占合位于延庆县延庆镇川北小区55号楼709室房屋出租给吕九墩居住20年。借款到期后,王占合未偿还借款。2015年5月7日,吕九墩诉至本院,要求王占合偿还借款50万元。上述事实,有吕九墩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吕九墩与王占合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吕九墩向王占合提供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占合未偿还借款,故吕九墩要求王占合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王占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占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吕九墩借款五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由被告王占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