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谢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谢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朱某,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朱某。审判员 李 金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叱干亚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