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徽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做调解工作,自己想给被告一次机会,自愿和好为由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满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