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