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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天泰瑞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孙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泰瑞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304号原告北京天泰瑞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流路738号8号楼三层E区。法定代表人张艳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靖,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孙越,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泰瑞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天泰瑞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天泰瑞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琳琳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