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方某甲、陈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陈某甲,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刑初字第10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辩护人叶旭,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赌博于2003年1月21日被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别名“阿雪”,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被再次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陈某甲、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国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陈某甲、刘某及辩护人叶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8月29日起,被告人方某甲在其租住的本区蒲中路同人花园××幢××室,以“永强麻将”的形式、且用扑克牌一个点数代表人民币300元筹码的方式招引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牟利。被告人方某甲还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受负责在该房二楼为赌博人员记账、收发扑克牌筹码及抽取头薪,指使被告人刘某在该房一楼负责抽取头薪。2014年9月17日晚10时30分许,三被告人在上述地点再次聚赌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王某乙、方某乙、朱某等8名参赌人员,及现金人民币35400元、筹码扑克牌1940点(计人民币582000元)。经统计,2014年9月15日至9月17日,上述赌博窝点参赌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217400元、共抽取头薪款人民币9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于2015年3月30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郑清弟。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方某乙、李某、陈某乙、冯某、朱某、夏某、周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查获的扑克牌、赌资照片、账本、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劳教人员详细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立功认定意见书、立功材料、归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陈某甲、刘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且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赌博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对被告人方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意见,均予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还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直生人民陪审员 曹 政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伟靖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