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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宋亚军与珠海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军,珠海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89号原告宋亚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居民身份证号码:×××0534。被告珠海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世邦家居世界)31号商业2010号铺。委托代理人黄伟胜,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秦,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亚军诉被告珠海博洛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亚军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亚军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宋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