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东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0015。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东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