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建东、郑俭英与郑俭英、黄洪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东,郑俭英,黄洪华,郑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259号原告刘建东,经商。被告郑俭英,义乌市北苑街道莲塘村99号。被告黄洪华,义乌市稠城街道上周村5组。被告郑惠飞,义乌市稠城街道上周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东与被告郑俭英、黄洪华、郑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东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