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沧州市坤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叶成海、孟凡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坤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叶成海,孟凡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运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沧州市坤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广峰,经理。身份证号130921197410010036地址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大道4号。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成海。被告孟凡云。案由:追偿权纠纷。原告沧州市坤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成海、孟凡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叶成海、孟凡云连带偿还原告沧州市坤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218880元,于2015年7月23日前付清。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7元,由被告叶成海、孟凡云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郝梦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笑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