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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高鹰与车辉、肖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鹰,车辉,肖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279-2号申请执行人高鹰,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车辉,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燕燕,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鹰与被执行人车辉、肖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鹰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民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703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车辉、肖燕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车辉、肖燕燕名下仅一套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高鹰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