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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草堰口镇天泉自来水厂、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草堰口镇天泉自来水厂,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慧,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被告建湖县草堰口镇天泉自来水厂。法定代表人赵文生,该厂厂长。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吴金仲,该镇镇长。被告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负责人彭大如,该社区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湖县草堰口镇天泉自来水厂、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建湖县上冈镇草堰口社区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盐城市苏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颖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