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蒋志敏与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敏,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蒋志敏,无业。被告丁伟,无业。原告蒋志敏与被告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实原告蒋志敏提供的被告丁伟的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通知,原告蒋志敏仍不能提供被告丁伟的其他有效送达住址及联系方式,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信息,可视为被告不明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志敏对被告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予交纳。审 判 长  何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人民陪审员  黄 橙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凭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