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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攀与高仕良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攀,高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高攀,男,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高仕良,男,汉族,住天全县。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仕良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