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攀与高仕良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攀,高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高攀,男,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高仕良,男,汉族,住天全县。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仕良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