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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长岭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赵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长岭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系经理。被告赵XX,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长岭县XX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