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钟传芳、钟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传芳,钟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郧西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钟传芳,女,生于1994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申请人钟某,女,生于2000年2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申请人钟传芳、钟某申请宣告董作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董作品,女,生于1971年9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羊尾镇龙潭河村1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董作品于2000年1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十五年。2015年4月1日钟传芳、钟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董作品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1日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作品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董作品自2000年11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十五年,故申请人钟传芳、钟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董作品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董作品失踪。二、指定钟传芳为失踪人董作品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