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书勤、杨贤与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书勤,杨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书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书勤。委托代理人:刘占营,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贤。委托代理人:刘占营,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书勤、杨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省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