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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2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宏伟与刘根保、被告李爱琴、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伟,刘根保,李爱琴,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2826-1号原告高宏伟,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根保,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爱琴,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根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宏伟诉被告刘根保、被告李爱琴、被告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宏伟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三被告价值40万元财产。原告高宏伟自愿以其所有的豫AM0N××和豫AV02××车辆为自己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宏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三被告刘根保、被告李爱琴、被告郑州市永兴禽业育种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财产。二、查封原告高宏伟所有豫AM0N××和豫AV02××车辆。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高宏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贾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