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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贵俭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贵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99号罪犯杨贵俭,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市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贵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贵俭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贵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贵俭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为五年内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杨贵俭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贵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