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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70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1964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爱国、刘小羊,修武县五里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曾用名孙甲),男,汉族,1951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送达调解书时原、被告均反悔拒收。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 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