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扬州市兴升粮食经营有限公司与戴起平、张定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兴升粮食经营有限公司,戴起平,张定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扬州市兴升粮食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杭集镇。法定代表人朱兴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海,扬州市广陵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起平。被告张定怀。本院受理的原告扬州市兴升粮食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起平、张定怀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兴升粮食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起平、张定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刚人民陪审员 张忠人民陪审员 林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