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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与陈木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37号起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住白山市江源区德泰大街。法定代表人汤怀有,系负责人。2015年7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要求判令:一、被告陈木林立即搬迁;二、被告陈木林支付违约金352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的收案要求,应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安云奇审判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