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与陈木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37号起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住白山市江源区德泰大街。法定代表人汤怀有,系负责人。2015年7月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要求判令:一、被告陈木林立即搬迁;二、被告陈木林支付违约金352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的收案要求,应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缴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安云奇审判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