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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戴桂英与浙江优格厨电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桂英,浙江优格厨电有限公司营销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00447号原告:戴桂英,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荣刚,系戴桂英之子。被告:浙江优格厨电有限公司营销中心。负责人:朱贤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桂英与被告浙江优格厨电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桂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桂英负担。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