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邵宝山。委托代理人:刘辉。被执行人: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桦甸市环境保护局(2014)桦环罚字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2、处以罚款4万元整。2015年2月9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桦行非执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桦甸市环境保护局桦环罚字(2014)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2、处以罚款40,0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全部义务。2015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桦甸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行非执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桦甸市环境保护局(2014)桦环罚字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逢珠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