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艳与陈江、蒋明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陈江,蒋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被执行人:陈江。被执行人蒋明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艳与被执行人陈江、蒋明君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江、蒋明君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赵忠杭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尹冬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