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公司与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李逸鹏,张振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思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纯,男,该公司副所长。委托代理人许凯,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学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梅兰,天津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斌,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逸鹏,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振斌及原审被告李逸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东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纯、许凯,被上诉人天津顺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梅兰及被上诉人张振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三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51元,退还给上诉人天津市市政道桥建筑工程公司。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滕光鑫速 录 员 卢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