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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宏银与被执行人孙焕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宏银,孙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方宏银,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浉河区。被执行人孙焕杰,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开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焕杰名下的豫A505**小轿车一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