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学平与胡国伟、林满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平,胡国伟,林满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641-2号申请执行人:黄学平。被执行人:胡国伟。被执行人:林满娣。申请执行人黄学平与被执行人胡国伟、林满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学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1670元(含诉讼费8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学平尚有债权41670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胡国伟、林满娣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4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学平发现被执行人胡国伟、林满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