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柳春江、吴翠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柳春江,吴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46号。负责人毕晓鹏,行长。被执行人柳春江。被执行人吴翠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牟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春江、吴翠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