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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柳春江、吴翠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柳春江,吴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46号。负责人毕晓鹏,行长。被执行人柳春江。被执行人吴翠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牟商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春江、吴翠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