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开民初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杭巧芳与袁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巧芳,袁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517号原告杭巧芳。委托代理人季广泉,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爱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亚琴,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巧芳与被告袁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巧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巧芳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巧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杭巧芳负担。审 判 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法官 助理 陈思航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