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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士久、惠志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士久,惠志霖,张捷,许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504号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被告许士久。被告惠志霖。被告张捷。被告许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士久、惠志霖、张捷、许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鑫 来源: